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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“挂证”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4-10-22 15:00:10           浏览次数:50次

咸住建发〔2024〕258号 

各县(市)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相关企业和个人:

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“挂证”现象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障工程质量安全,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。按照省住建厅、省人社厅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“挂证”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》(陕建发〔2024〕172号)有关要求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“挂证”行为专项治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治理范围

我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筑师、建造师、结构工程师、监理工程师、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,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“挂证”违法违规行为。

二、“挂证”认定标准

(一)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非法“挂证”。

1.‌‌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,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‌;

2.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,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;

3.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(执业)的;

4.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;

5.其他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属于“挂证”的。

(二)以下6类情形,原则上不认定为“挂证”。

1.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;

2.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,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,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;

3.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、工程监理、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,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;

4.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;

5.因企业改制、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;

6.有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。

三、治理工作安排

(一)自查自纠(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)

1.自查。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按照上述“挂证”认定标准全面开展自查。

2.自纠。存在“挂证”的企业和人员,要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向有注册权限的部门主动申请注销“挂证”证书。

3.报告。各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,如实填报《咸阳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“挂证”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》(见附件1),并于2024年10月28日18时前报告注册地所在区县住建部门。

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,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
二)排查处理(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底)

1.全面排查。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区县住建部门按照省住建厅、省人社厅推送的社保缴费、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台账信息做好排查。

2.严肃查处。对违规使用“挂证”人员且无故拒不履行注销义务的企业予以通报,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、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,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,在陕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计入不良信用信息一次,视情况将处理结果推送“信用中国”、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”等。

四、相关要求

(一)提高思想认识。各企业和个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,认真对待本次专项治理工作,切实做好自查自纠,如实主动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住建部门报告相关情况。“挂证”行为不仅破坏建筑行业正常秩序,而且是导致工程质量下降,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。“挂证”是违规违法行为,一旦被查处,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,包括撤销‌执业资格、罚款甚至面临牢狱之灾。

(二)依法从严查处。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完成违规“挂证”行为整改工作,对整改不及时和整改不彻底的,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,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,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将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。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,依法移交有权处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。

(三)强化信息沟通。市住建局、人社局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,畅通信息共享渠道,按照责任分工,结合社保缴费等信息,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“挂证”人员进行核查,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。

(四)及时报送信息。各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情况,未按时(2024年10月28日18时前)报送《咸阳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“挂证”等违法违纪行为自查自纠表》的视为未进行自查自纠,将列为重点核查单位。各县(市)区住建局于每月23日前,向市住建局上报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“挂证”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》(见附件2),由市住建局统一汇总向省住建厅上报。

(五)加强咨询举报处置。各有关部门设立咨询举报电话(见附件3),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存在“挂证”的企业和人员进行监督举报。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各管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,市民反映问题属实的,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,涉及违法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

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   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2024年10月21日